实践中,众多资不抵债的企业,事实上也背负着一定数量的执行案件,公司负责人往往疲于奔命,被各地法院追着屁股跑,甚至不乏被执行法官司法拘留,失去人身自由的。而最高院早在2017年1月20日,即发布了有关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司法解释,并且作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包括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虽然实践中落实仍然不尽如人意,但政策措施已经敞开,经过代理人主动书面申请,并敦促协调,在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