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产案件律师网
联系电话:021-22265766 转 破产案件

限高失信,该撤要撤

实践中很多资不抵债的公司,在被法院判决承担债务并成为被执行人之后,执行法官往往第一时间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造成法人无法乘坐高铁、飞机、贷款等个人或者其他商务行为,严重影响法人个人的重新创业;况且,很多法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仅仅是为家人、朋友或者同学友情挂名,或者仅仅为多名股东中的一员,却实际承担着公司失败的法律后果,造成个人生活陷入无穷无尽的黑暗深渊!

在当前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背景下,众多法院将公司之前担任法人的自然人和控股股东、直接责任人员也以各种理由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形成巨大的执行压力!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公司破产制度设计完善,对诚实守信的创业失败公司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消灭,虽然破产程序本身耗时较长、流程复杂,但只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相关执行法院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失信名单》规定,就应该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移除!根据“举重以明轻”法律原则,因公被限制高消费的有关人员也可以向执行法官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重新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